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726609577

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

 

     犯罪的类型有良多种,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几个人一起,也有固定的团伙犯罪的。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人以上故意一起往犯罪的,但有时候也难以界定。

     下面小编为大家先容一下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匡助大家准确界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划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需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详细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需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划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题目。

     假如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绝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题目。

     2.必需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划定性因素。

     假如固然符合量的划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春秋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划定,我国的刑事责任春秋的一般出发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春秋出发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春秋出发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常常泛起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因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春秋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由于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划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划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凡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仍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去去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职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职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需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统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同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详细来讲,应留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需达到犯罪的程度。

     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需具有社会危害性,假如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防卫等合法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需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假如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需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假如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划定的"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

     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不作为。

     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往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约定由乙纵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望着,既不讲演也不向有关部分讲演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

     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纵火的乙共同构成纵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

     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详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占有无更入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入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

     如在抢劫罪,一部门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门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

     并入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

     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门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入行到完成为止。

     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劲途经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匡助行为之间的分工。

     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划定的详细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门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门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匡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详细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门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好比,甲和乙商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枪弹泛起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枪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

     在该案中,固然只是乙的枪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立场。

     详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详细罪过形式。

     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详细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

     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熟悉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但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

     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熟悉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

     即一部门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门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熟悉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的熟悉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熟悉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熟悉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熟悉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介入共同犯罪。

     
(2)不仅但愿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但愿或者放任立场。

     上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的关于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大家明白了吗?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假如有一方不是自己的意愿故意往犯罪的,则另当别论。

     小编就先容到这里了,假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需要律师匡助的,都可以到律师365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共同犯罪的中止该如何认定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欢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15726609577
电子邮箱:liuh1127@163.com
QQ/微信:1581056424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