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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鑫企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上海众鑫企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鑫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昌拉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IANGRUIZHO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鲤庭。   委托代理人应子正。   上诉人上海众鑫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7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华昌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众鑫公司系争厂房坐落于上海市耀华支路39弄10号。1992年12月原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兴业轴承厂颁发建筑工程执照,同意其在耀华支路东北角建造厂房,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1,345平方米、2号厂房建筑面积1,693平方米。后该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中新分公司,并于1995年5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两幢厂房上建造加层房屋,其中2号楼加层393.8平方米。同年7月原南市区集体事业管理局发文,同意将上述2号楼的场地名变更为“上海中华拉链厂”(以下简称中华厂)。1995年年底该房竣工,1996年1月3日中华厂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系争厂房建成后,先由上海华昌树脂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树脂公司)作为经营场地进行使用,直至其歇业。2002年10月华昌公司成立后继续使用至今。期间,自1995年12月至1999年8月,华昌树脂公司向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中新分公司、上海众华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建设款4,148,628.87元(人民币,下同)。2001年12月,众鑫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交易所书面申请,以系争房屋已经出售给华昌公司为由,要求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1月17日众鑫公司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土地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申办补地价税,该局于2002年3月15日回复意见为:“该地块根据沿江地块近期规划将进行修编及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暂不宜办理批租手续。”   2003年10月20日华昌树脂公司与众鑫公司签订了《关于耀华支路39弄10号厂房的建造、购置及付款情况》,其中明确:1、华昌树脂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建造厂房,并支付了建房款及水、电话配套费4,148,628.87元;2、建设单位因税金问题,在办理厂房产证时将所有权人立为中华厂。中华厂因企业改制,现已归入众鑫公司;3、众鑫公司书面承诺: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华昌树脂公司;4、华昌树脂公司于2002年初在办理产证过户手续时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暂不宜办理手续。5、在2003年再次办理产证过户手续中需一份简单的厂房买卖合同,为办理手续需要,故签订2002年10月厂房买卖合同一份。为此,双方又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草签的《购房合同》,甲乙双方为华昌公司、众鑫公司,另一份为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为众鑫公司,乙方为华昌树脂公司,落款日期均为2002年10月,均约定了系争房屋的价款为4,148,628.87元,购房款由华昌树脂公司支付,众鑫公司的收款方式为:“众鑫公司委托华昌公司将房款中的170万元付入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将房款中的2,448,628.87元付入上海众华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还明确众鑫公司收款后即将房产转入华昌公司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另外在补充条款中约定:1、房屋于竣工时验收交付乙方(华昌树脂公司)使用;2、甲方(即众鑫公司)确认已收到全部房地产转让款4,148,628.87元;3、甲乙双方同意: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乙方户名变更为上海华昌拉链有限公司。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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